东台农商银行关于小微企业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简易开户服务标准、负面清单的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1日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向社会公开本行开设小微企业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简易开户的服务标准、负面清单,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标准
(一)简易账户开户流程
开户申请→开户审核→审核通过→开立简易功能账户→后续管理
↓
审核不通过→异常开户复核→向客户说明原因
1.开户申请。小微企业客户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全链通、营业网点柜面等渠道申请开立小微企业简易账户。
2.开户审核。本行按规定审核小微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对开户用途合理且无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收集完整的开户资料予以开户。同时根据小微企业提供的辅助证明或利用科技手段获取的相关信息,设置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账户功能,除为其开通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用及税款、社会保险费等代扣代缴外,原则上暂不开通其他非柜面支付业务。
3.异常开户复核。本行建立异常开户复核制度,对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或拒绝开户等予以复核,并向客户说明理由。开户环节发现有明显可疑特征的,不适用简易开户服务。
4.后续管理工作。本行后续将对简易账户进行识别管理,建立跟踪服务机制,根据客户需求补充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后可视情况升级账户功能,确保银行账户服务满足客户正常经营的支付需求。
(二)开户资料
小微企业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原件: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的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
(三)账户管控
本行将交易异常的简易账户列入重点监测范围,监测相关简易账户资金交易是否存在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情形,对监测发现并经核查无法排除的涉诈涉赌可疑账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形及时采取适当控制措施,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标准
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遵循“风险为本”的原则,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和客户身份识别规定,根据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的开户需要、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账户功能需求以及客户身份核实程度等,在明确告知客户简易账户功能有限、后续仍需进一步采取客户身份核实措施并经客户同意后,采用简易开户流程,快速开立功能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和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账户简易开户流程
开户申请→开户审核→审核通过开户→后续管理
↓
异常开户复核→拒绝开户并说明理由
1.开户申请。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智能柜员机渠道申请开立个人简易账户。
2.开户审核。本行将按规定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开户用途合理且无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予以开户。同时根据个人提供的辅助证明或利用科技手段获取的相关信息,结合客户职业、开户用途等设置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账户功能。
3.异常开户复核。本行将科学、审慎判断客户异常开户情形,建立拒绝开户复核机制,确保拒绝开户理由合理充分,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开户环节发现有明显可疑特征的,不适用简易开户服务。
4.后续管理工作。本行后续将对简易账户进行识别和管理,建立跟踪服务机制,根据客户需求,在补充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后可视情况升级账户功能。
(二)开户资料
个人自主选择简易开户时,应当按规定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港澳台居民依法取得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6.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账户管控
本行将存在交易异常的个人简易账户列入重点监测范围,监测其资金交易是否存在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情形。对经核查无法排除涉诈涉赌可能性的可疑账户,依法依规、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账户开立服务规范负面清单
第一条 不得要求小微企业提供与大中型企业相同的详细、完备的经营情况材料。
第二条 不得仅以注册地址为集中登记地、以自有或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地址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第三条 不得仅以办公场所较为简单、没有企业门牌、雇佣人员较少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第四条 不得将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作为初创小微企业开立基本账户的条件。
第五条 不得仅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异地等理由拒绝开户。
第六条 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存入大额存款、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或绑定销售相关产品及服务等作为开户附加条件。
第七条 不得出于成本收益等考虑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第八条 不得以账户开立成功后待激活、预留印鉴启用等方式影响账户即开即用。
第九条 不得未经区分个人客户风险程度,一刀切要求出示辅助身份证明资料。
第十条 不得未经综合判断,简单以个人户籍所在地为异地、无固定住所、流动就业、待业等理由拒绝开户。
第十一条 不得未经综合判断,简单以个人无法提供居住证、暂住证、工作证明、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等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等理由拒绝开户。
第十二条 不得未经综合判断,简单以手机号码实名使用时间短,当地居住时间短等理由拒绝开户。
第十三条 不得未经综合判断,简单、片面套用可疑特征拒绝为客户提供开户服务。
第十四条 不得未经综合判断,直接将其他银行机构或相关部门共享的风险线索信息作为拒绝开户的理由,也不得对外泄漏相关风险线索信息。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