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鼎贷记卡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9日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鼎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消费信用和支付结算服务,保护贷记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圆鼎贷记卡品牌是由本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供本行发行使用的统一贷记卡品牌,本行为圆鼎贷记卡发卡机构。
第三条 圆鼎贷记卡是本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分期交易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四条 圆鼎贷记卡为人民币银联标准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以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为“芯片卡”)。芯片卡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包括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信息存储功能,包括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等。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贷记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贷记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二)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贷记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三)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在圆鼎贷记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向发卡机构透支的最高限额。
(四)卡类别:发卡机构根据圆鼎贷记卡持卡人资信情况、持卡人享受特种优惠、持卡人账务处理等方面的不同而确定的产品分类。
(五)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六)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圆鼎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其圆鼎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七)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八)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九)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十)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十一)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十二)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于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其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
(十三)溢缴款:是指持卡人实际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该部分金额不作为存款计息。
(十四)违约金:指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应支付给发卡机构的费用。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或子女)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亲自签名确认。
第九条 附属卡持卡人和主卡持卡人共享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申领圆鼎贷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资信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本章程与领用合约、收费表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为审核申请人的贷记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贷记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领卡申请、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确定领卡方式、领卡种类以及授信额度。发卡机构将妥善保管申请资料,并履行相应保密义务,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如采用担保形式申请贷记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圆鼎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领取圆鼎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途径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交易密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依据。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应承担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现金、小额免密交易、授权通过第三方平台(如银联在线、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百付宝等),签约后的支付交易或委托代扣等协议支付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凭贷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的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等。
第十六条 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圆鼎贷记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可通过柜面、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指的是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行内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一日内连续3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的,当日该卡片即被锁定,次日自动解锁。如连续9次输入密码错误,持卡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密码解锁、密码重置等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圆鼎贷记卡,本行怀疑用卡行为涉及洗钱、非法赌博等互联网非法交易的,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因此导致的风险或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圆鼎贷记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且应妥善保管圆鼎贷记卡、卡号、密码、身份证号、有效期、安全码(签名条后三位数字)等相关信息。持卡人因出租、转借圆鼎贷记卡或泄露圆鼎贷记卡卡号、密码、身份证号、有效期、安全码(签名条后三位数字)等相关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2699809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第二十条 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卡内储存,交易时不校验密码直接从芯片卡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持卡人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圆鼎贷记卡可在境内带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受理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打印交易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机构不受理因脱机消费引起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 圆鼎贷记卡挂失、损坏换卡或到期续卡后,新卡继承旧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但新卡(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原卡电子现金账户可以继续使用或对原卡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余额转移,转移至主账户(原卡丢失的除外)。圆鼎贷记卡挂失换卡须按规定向发卡机构支付挂失换卡费。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圆鼎贷记卡设定有效期,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在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圆鼎贷记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圆鼎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贷记卡年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申办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圆鼎贷记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机构通过持卡人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提供当期对账单(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或通过微信等渠道向持卡人推送当期对账单,即视为向持卡人通知到达。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发卡机构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如ETC代扣业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年化利率为18%,并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发卡机构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时,还须按与发卡机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开通圆鼎贷记卡预借现金和转账功能的,即可通过ATM、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圆鼎贷记卡办理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日起至清偿日计收利息,透支利率根据领用合约定价,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照发卡机构圆鼎贷记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手续费,发卡机构与圆鼎贷记卡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圆鼎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可选择自行还款或约定自动还款。约定自动还款的,由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借记存款账户转账还款。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申请资料,根据与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查询、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或根据本章程、《领用合约》等协议向相关机构、个人核实申请人信用信息。
(二)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圆鼎贷记卡及具体发卡、续卡条件,并根据《领用合约》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三)持卡人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采取催收、依法追索以及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等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督促持卡人还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向持卡人收取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
(五)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收回圆鼎贷记卡卡片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圆鼎贷记卡,授权特约商户收回圆鼎贷记卡卡片;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贷记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贷记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贷记卡的权利。
(六)持卡人申领圆鼎贷记卡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质押存款出质后至圆鼎贷记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圆鼎贷记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欠款。
(七)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授信额度实施动态管理,至少每年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对于风险状况出现恶化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采取调减授信额度等措施。对基本情况优化或未发生变化的持卡人,根据其使用及还款等情况,经持卡人同意后,可重新审批调升授信额度。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以书面或通过官网、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供圆鼎贷记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充分告知客户包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及标准、年化利率、使用贷记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本机构咨询、投诉受理渠道,以及章程、客户签订的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的查询渠道等,包括但不限于官网、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
(二)发卡机构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还款通知、逾期信息上报等事项通知客户。在为客户开通贷记卡网络支付功能时,事前告知客户网络支付条款,并就开通事宜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三)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核发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贷记卡,并根据《领用合约》为持卡人提供贷记卡使用服务。
(四)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和其他服务渠道,为申请人/持卡人提供贷记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贷记卡激活、对账单和账务查询、挂失补发和密码重置、业务咨询和办理、投诉处理等服务。
(五)发卡机构为贷记卡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时,在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绑定服务。客户申请销卡的,若确认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客户办理销卡。(特殊情况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核销账户及国家有权机关冻结的涉案账户等。)
(六)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规定或已签署的《领用合约》及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或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贷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查询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章程、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及标准、风险揭示内容、年化利率、使用贷记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宣传销售文本等。
(三)持卡人有权获取贷记卡对账单,了解贷记卡的账务情况,并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异议。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圆鼎贷记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贷记卡内溢缴款的情况除外)。
(六)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或按双方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或信息。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等发生变更,应当主动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未变更所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圆鼎贷记卡卡片、卡片信息及密码。若因卡片、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卡片一旦遗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圆鼎贷记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贷记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的,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贷记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五)圆鼎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圆鼎贷记卡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六)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的约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贷记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七)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领用合约执行。持卡人与本行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持卡人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和解释。本行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并提前以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持卡人。上述修改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所有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约定办理圆鼎贷记卡销户手续,如不办理销户手续,视为同意接受修改。持卡人有权就本章程要求发卡机构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4008296008)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