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担保贷
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3日
【担保公司的准入】
本行原则上只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从事中小企业及自然人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合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含)以上;
3、在当地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4、经本行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5、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经营时间原则上超过一年;
7、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8、担保公司必须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在本行开立保证金专户。
【合作流程】
与本行合作的担保公司须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为本行客户提供担保,合作的担保公司应接受本行管理与监督。 合作洽谈→总行前台部门资格审查→按贷款流程报总行审批→同意后总行前台部门与担保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的退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行可随时终止全部协议:
1、担保公司担保基金低于应存金额,未按约定在10日内补足的;
2、本行因金融政策发生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不予办理的;
3、贷款逾期超过协议规定风险最高限额,担保公司未按期代为履行还款的。